开始你的表漿

54家基金出手超20亿创历史同期最猛

[48][英]安东尼·吉登斯:《阶级分化、阶级冲突与公民身份权利》,熊美娟译,《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6期。

因此,近来我国黑龙江省根据最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以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但现代法学理论认为,规范性领域的认识并不显现出像数学化自然科学那样的可信度,通常也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决定,当涉及到风险决定(Riskoentscheidungen)时尤其如此。

54家基金出手超20亿创历史同期最猛

[18] 由于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判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知。See Andrew Amelinckx,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New GMO Labeling Law (Aug 8, 2016), available at http://modernfarmer.com/2016/08/gmo-labeling-law/ (Last visited: May 25, 2016). [9] 巴尔教授对大规模侵权进行了系统研究。与传统食品相比,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降低食品获取的成本,有利于保障人权。公共利益属于典型价值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只有通过主观性价值输入才能确定其内涵。在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并不能完全代替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

具体来说,健康保护的任务从人的角度来看(因为是保护人的健康),危险越大,保护任务越紧迫。这一路径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将着眼点从主体—行为—救济(责任)的理论体系架构转向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风险规制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制度,形成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理论。应当认为,这种豁免实际上就构成了对行政机关在相应事项上的授权。

[53]其中,对个人敏感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应当适用一般禁止、个别例外,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可以成为例外情形之一。[19]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时,公安机关利用个人通讯轨迹信息,根据恐怖分子的通信偏好,通过特殊语言定位和翻墙用户定位,就可以筛选出重点监控对象。既然同意已不可能,知情又是否必须呢?笔者认为也应有所取舍。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机制建立在知情同意架构之上,要求机构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告知用户信息的处理状况,在网络服务的语境中通常表现为发布隐私声明,用户在阅读声明后作出同意的表示,作为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合法授权。

大数据多源整合的海量信息为犯罪防控决策提供了综合性的数据支撑,识别技术的数据勾连为犯罪防控决策提供了精准的身份确认方法,并为实现预测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向提供了可能。人们对所谓数字利维坦的担忧主要来源于前一种方式。

54家基金出手超20亿创历史同期最猛

[14]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此类信息与传统上可识别个人信息之间的差异,并且注意到这类信息的特点是虽不能直接体现具体的信息主体是谁,但可以反映出其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事了何种行为,还可以由此分析其兴趣爱好、活动范围、消费能力、消费需求、行为方式等,再通过数据分析为个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69]这一框架对于促进个人信息利用的意义不言而喻,其不足则在于缺乏可以直接遵循的明确性规则,其实现必须依托利用者对信息风险等级划分和风险评估的规则及其工具的开发,以及政府对信息利用主体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过程的高效监管。[26]大数据技术使得基于所有数据而不是样本数据的决策成为可能,在应急决策的实践中,大数据分析所带来的信息增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破由于信息缺失而导致的决策困境。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利用,应当获得狭义法律的授权。

三是众包协作,大量数字志愿者在网络上通过众包协作推动信息的共享、加工和整合。[3]因为,将包含个人信息的内容予以公开来实现某种行政目的——例如公开对特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早已不是行政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了,在当初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之外对信息加以增值利用,特别是凭借大数据技术不断挖掘其潜在价值,才是当前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向。[24][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等:《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除此以外,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对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流程和结果模拟,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为行政机关提供高效的决策辅助。

在个人信息被个别化利用,即公安等机关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技术侦查的情况下,被侦查对象只可能拥有事后知情权。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个人信息的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更加直接地融合了,也使个人信息的公共性获得了新内涵。

54家基金出手超20亿创历史同期最猛

其次,信息主体的拒绝能力不同,个人面对国家无法拒绝信息的提供,但完全可以拒绝非公务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要求。[2]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究其原因,一是近十多年来个人信息的大数据应用在公、私两个领域的突飞猛进将原来的某些理论远远抛于身后。[62]二是公开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44]甚至有人提出,应当先就急迫的公共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先行单独立法。[26]参见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政府不能无节制地肆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至于同样规定上述机制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更明确将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排除在外。

三是个人信息具有非独占性。社会风险治理是政府对个人信息进行增值利用最为典型和活跃的领域,无论是宏观上对短、中、长期社会风险形势的预测和研判,还是微观上对某种或某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乃至于对某些社会风险源(通常是某些群体或个人)的搜索定位,行政机关都越来越依赖于综合利用政府信息库中存储的大量个人信息来丰富其管理工具箱。

社会风险本质上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冲突而产生,政府在这一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个人权利的关注必然十分深刻,对个人权利带来的威胁较之其他领域也要大得多。[67]在周汉华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对目的明确和最少够用两项原则,在政府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也给出了比较有弹性的例外,如履行政府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使用该个人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有利于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他人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有正当理由并且仅供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等。

由此,放松对个人信息利用规制的呼声日涨,而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似乎也因此获得了证明。[11]笔者虽然不赞同这一结论,但认为该学者确实指出了基于信息主体的个人自决权而形成的以信息收集为中心的规制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并且,其总结的个人信息五项特征的前四项更揭示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公共性。

个人信息一般被定义为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身体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的信息。[22]这些大数据分析所依托的信息内容大多可以归入个人信息的范畴。[31]大数据对网络舆情的分析最终揭示了社交媒体条件下的风险感知、应急响应和危机传播。借助大数据技术,应急资源中的人员和物资流动都可以转化为各种形式的大数据,如通过通讯基站可以快速确定通过手机等通讯设备发出紧急信号的人员位置,急救车、消防车等应急设备的运动轨迹可以通过GPS进行定位和追踪。

在今天,利用个人的电子轨迹信息进行侦查的方法已经被公安机关广泛采用,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数据碰撞分析、视频数据分析、手机数据分析、车辆数据分析、虚拟数据分析和预警数据分析等方法,来确定人员身份、作案地点、抓捕时机、犯罪事实和进行犯罪预警。[67]同前注[24],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等书,第143页。

[40]个人信息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不仅需要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尊重,也需要国家公权力机构予以尊重。[54]参见前注[9],张新宝文。

不同于商业机构和信息之体之间以约定为基础,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尤其是在社会风险治理这样以人的行为作为监测和分析对象的领域,这一要求在任何情况都不应当放弃。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主要通过四种机制促进舆情大数据的生成:一是在线社会聚合,即公众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发表观点。[13]用于这些预测目的的个人信息,主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了,而是以偏好信息居多,最典型的就是个人的行踪记录、网络搜索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网购记录、支付记录等。[3]参见肖登辉、张文杰:《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以若干司法案例为切入点》,《情报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2期。就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严重不足,明显落后于民事与刑事领域,为填补立法空白,有必要先行制定一部调整行政权力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

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一般规则的选择上简单套用和对比较法资源的粗暴移植,无助于回应实践。上述观点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显然忽视了事物的另一面。

[37]贺栩栩:《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53]其列举的个人敏感隐私信息包括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记录等。

[70]参见前注[5],孙平文。[42]参见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3-74页、第80-81页。

近期恭僖禧

更多 >

近期沐尔

更多 >

近期柳英真

更多 >

近期李骏驹

更多 >

近期基尚

更多 >

近期卓在勋

更多 >

近期谷德昭

更多 >

近期七郎

更多 >

近期李吉汉

更多 >

近期仲维军

更多 >

近期高潮乐队

更多 >

近期李进

更多 >

近期极光乐团

更多 >

近期胡瑶

更多 >

近期约翰梅尔

更多 >

近期王勇

更多 >

近期杨思琦

更多 >

近期张振宇

更多 >

近期罗钢

更多 >

近期林庆宗

更多 >

热门文章

王仁甫

更多 >
  • 常州机场将新开普吉岛正班航线
    常州机场将新开普吉岛正班航线

    其实儒家也不提倡工具理性(这一点我在另文中有讨论),但与道家相比,毕竟强调社会礼治的作用,这在老子和道家看来,也是多余的,是属于工具理性一类的。...

恩雅汕头空管站完成自建通信链路检测工作
广告位